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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审计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审〔2017〕4号)

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审〔20174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广西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921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93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7930

 


 

广西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审计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审计管理,防范招标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广西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所指的招标文件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文件等。

第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送审招标文件格式要求

(一)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按示范文本格式要求。

(二)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示范文本的,参照类似示范文件格式要求。

第三条 招标文件审计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审计

1.审查招标项目是否立项;

2.审查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投标人资格(含资质、能力、诚信等)是否符合要求;

4.审查招标内容及要求是否明确;

5.审查商务要求(含成果交付时间及地点、付款条件等)是否明确;

6.审查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是否合规;

7.审查投标报价要求是否明确;

8.审查合同内容与招标要求是否一致;

9.审查合同中:⑴服务商;⑵服务内容、数量和范围;⑶服务方式;⑷质量要求;⑸成果交付时间、地点;⑹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⑺违约金等相关条款内容是否完整、明确。

(二)监理招标文件审计

1.审查招标项目是否立项;

2.审查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投标人资格(含资质、能力、诚信等)是否符合要求;

4.审查招标的范围、服务期要求是否明确;

5.审查投标报价要求是否明确;

6.审查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技术建议书评审因素除外)是否合规;

7.审查合同内容与招标要求是否一致;

8.审查合同中:⑴监理单位;⑵监理内容、数量和范围;⑶服务方式;⑷质量要求;⑸合同履行期限、地点;⑹酬金和支付方式;⑺违约金等相关条款内容是否完整、明确。

(三)施工招标文件审计

1.审查招标项目是否立项;

2.审查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投标人资格(含资质、能力、诚信等)是否符合要求;

4.审查招标范围、工期要求是否明确;

5.审查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因素除外)是否合规;

6.审查废标条件是否明确;

7.审查合同内容与招标要求是否一致;

8.审查合同中:⑴承包人;⑵工程承包范围;⑶合同工期;⑷质量标准;⑸签约价;⑹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⑺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⑻变更估价;⑼暂估价;⑽暂列金额;⑾合同价格形式及调整约定;⑿工程量计量依据;⒀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进度款);⒁配合费;⒂竣工结算审核;⒃质量保证金;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内容是否完整、明确。

9.审查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编制说明是否完整、有效。

(四)属于随机抽审范围的其他事项的招标文件审计内容,参照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审计内容。

第四条 招标文件审计内容以外的其他招标内容,其实质性审核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招标文件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项目送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准备送审资料,送审资料应当包括:招标文件送审函、招标文件拟定稿、立项审批资料、其他资料清单及附件,送审资料格式为纸质文档,招标文件拟定稿电子文档应通过文件系统送转审计处,在同一立项项目下的招标事项,属于政策性规定或是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要求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可以不重复报送立项审批资料。

审计处应检查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对不完整以及不符合规定的资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要补充的资料和应该执行的规定,审计处作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以送审资料为依据。

(二)初步审计

审计处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初审,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有明显错漏或前后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对表述不够完整、清晰,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提出审计建议,并将初审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建设管理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文件系统送达建设管理部门。如审计后,没有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规定以及需要修正的情况,或对审计作出的意见建议已经明确的,经审计人员填制,副处长复核,处长审批同意后可以正式签发《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文件审计意见书》。

(三)意见反馈

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审计意见或建议,并按时作出书面回复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审计意见或建议,对不采纳审计意见或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经部门正职领导签字后送审计处,审计处对不回应、不采纳审计意见或建议的事项,应在后续审计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防范风险。

(四)审定意见

对于需要等待建设管理部门反馈意见的招标文件,审计处应及时督促催办,在收到建设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应及时作出是否保留审计意见或建议的决定,经审计人员填制,副处长复核,处长审批同意后正式签发《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文件审计意见书》。

(五)文件备案

建设管理部门将经审计的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后,须将一份正式招标文件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将正式招标文件和送审资料合并归档。

第六条 对已经完成招标再送审的招标文件,或已实质性开展招投标下一阶段工作再补招标文件审计的,不再受理。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各级相关规定和审计工作制度,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项目送审,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应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审计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审计意见持保留的,应当与审计处充分沟通,审计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文件审批。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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