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审〔2017〕2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工程变更内部审批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工程变更管理,控制工程成本,决定制订《广西大学工程变更内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4日起试行,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7年9月5日
广西大学工程变更内部审批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变更管理,控制工程成本,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暂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暂不适用于维修工程项目,在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因工程变更引起总投资额超过项目预算经费10%的,或者属于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外立面,装修风格发生重大变更的,须由学校重新进行立项审批,立项审批通过后不再另行办理变更审批。
第三条 在适用范围内有以下情形的,必须办理工程变更审批:
(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三)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四)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五)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六)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政策性调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变更指示发出前必须通过审批。
(一)变更申请:学校(使用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各方提出工程变更时应遵从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工程变更的,必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管理部门初步审理,审理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属于零星或一般性变更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变更申请,属于较大技术性变更的,应报告学校基建工程领导小组,经同意上报申请资料后再办理变更申请,属于本规定第二条重大变更的,由使用单位报告学校重新进行立项审批。
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程变更的,按以上原则办理变更申请,涉及设计变更的还需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据此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如: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意见、设计变更通知等)。
2.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必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工程联系单,由建设管理部门按以上原则办理变更申请。
3.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必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会审中涉及的变更,需根据图纸会审纪要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管理部门按以上原则办理变更申请。
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经监理单位对变更提出意见及建议后,由建设管理部门按以上原则办理变更申请。
5.办理变更申请时,建设管理部门应将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等资料备份后送达承包人,所有工程变更统一由承包人按要求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附上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变更概算(承包人编制)以及其他变更资料送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二)专家论证:单项变更概算大于50万元(含),且属于对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功能、结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提出的变更,或是单项大于100万元的其他变更,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审批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由建设管理部门以外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人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少于3人。
(三)变更审批权限:按变更概算大小实行分级审批。
1.单项变更概算小于5万元(含)的,经工程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建设管理部门分管现场副处长审批。
2.单项变更概算5~30万元(含)的,经以上程序签署意见后报建设管理部门正处长审批。
3.单项变更概算30~50万元(含)的,经以上程序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
4.单项变更概算50~100万元(含)的,经建设管理部门正处长签署意见并提交学校基建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
5.单项变更概算100万元以上的,经建设管理部门正处长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由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
6.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紧急变更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正处长口头向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汇报,经授权后发出变更指示,并在发出指示7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7.某一工程项目变更概算累计金额加上签约合同价已超过项目预算经费的,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落实追加的经费预算后再办理审批,其中经自治区发改委立项的项目,项目预算为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表》中对应的分项费用,校内立项的项目,项目预算为经学校行文批准的预算经费。
8.监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时限:原则上单项变更概算50万元(含)以下的,为各自收到完整的审批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50万元以上的为各自收到完整的审批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变更,可适当增加审批时间。
(四)累计变更额度限制与释放
1.原则上对某一工程项目变更的累计审批额度,建设管理部门副处长不得超过5万元,处长不得超过30万元。
2.若某一工程项目变更的累计审批金额超过该审批人的审批额度时,该审批人需填写《工程变更审批额度释放申请表》(见附件2),向上一级审批权人报告累计审批完成的变更情况并提出额度释放需求,待上一级审批权人同意释放审批额度后方可进行该项目的变更审批。额度释放的申请人可以是建设管理部门副处长、处长,额度释放的审批权人可以是建设管理部门处长、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不再向上申请额度释放。
3.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工程变更审批额度释放申请表》获批后3个工作日内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应对变更申请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不得将同一分项下的变更事项进行拆分审批。
(六)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审批表》(复印件)应在获批后3个工作日内送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变更审批通过后,由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据《工程变更审批表》下达《工程变更指示》(见附件3)实施变更。
第六条 变更指示下达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变更预算书及相关资料,学校相关部门应从收到真实、完整、有效的变更资料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审核完毕。提交变更预算不超过30万元的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备案,3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审计处复核,送审计处复核的时间不应少于合同约定审核时间的一半,在审核过程中合同双方对价格有分歧的,由学校组成的询价小组与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共同进行询价,涉及到基建材料、设备定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建设开工前将学校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进行明确并要求签署确认书,未按规定通过审批的变更在支付工程款时不予认可。
第八条 工程索赔审批手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出台前,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