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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内部审计结果果运用实施办法》(西大审〔2018〕4号)

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审〔20184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内部审计

结果运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现将《广西大学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81118


 

广西大学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2015128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以及《广西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大审字〔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审计意见书、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运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奖惩结合、审改结合;

(三)审用结合、适当公开;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五条 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有关领导,并抄送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应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领导班子或适当范围内通报重要审计结果并组织落实。涉及财务、工程项目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协助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六条 审计处对发现重大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提供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审阅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形式:

(一)向学校领导提交专项报告或综合报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形式通报或公告审计结果;

(三)相关部门受理和反馈审计处移送或建议的事项;

(四)相关部门书面反馈审计结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五)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结论材料存入相关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政干部档案和人事档案;

(六)作为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评优、表彰奖励、实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

(七)作为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晋升、交流、改任和降职使用的依据;

(八)作为部门、单位评先评优、监督管理的依据;

(九)依法采取的其他运用形式。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审计结论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执行,对依据审计结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一条 审计处牵头进行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审计处应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落实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审计处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公开审计结果,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批;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不定期进行,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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